医用氧舱使用登记流程
办事依据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25条
办理条件
**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用氧舱(婴儿医用氧舱除外)
办理程序
1、申请: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质监局服务窗口。
2、受理: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,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: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。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③申请资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,受理使用登记申请,书面发出受理回证。
3、审批、发证:受理机关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,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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